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5698号
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100号康华大厦12层A-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61元,由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