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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8435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收取12.5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