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0767号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冯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陶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收取),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