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婆娑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纯燚,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46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关17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认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该公司并未收到,在判决书未能有效送达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并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经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确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并未有效送达第三人,故一、二审判决并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辽0624执728号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