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执保60号
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关街道17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工资款3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公积金存款5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工资款3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公积金存款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