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关17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房偿债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3)第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将该案指定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仲裁委员会***字(2023)第18号裁决由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