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465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曾新夫。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