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温商初字第180-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巢亚军,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新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洪妙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