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609号
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
法定代表人:曾新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才,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
法定代表人:赵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仁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