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612号
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47592677(1/6)。
法定代表人:曾新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才,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城北村山头***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1XH7X。
负责人:蔡君诚。
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