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612号

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47592677(1/6)。

法定代表人:曾新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才,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城北村山头***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1XH7X。

负责人:蔡君诚。

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