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南宁市武鸣区海之盛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17号
南宁市武鸣区海之盛建材经营部、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周新有: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区海之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周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解除温岭市大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行)、周新有(信用社、邮政、光大、建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193848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