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2执6号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西箭亭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辉,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逄世成,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C区。
法定代表人:赵兰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辽0682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