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凤城市东方增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682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西箭亭街**。
法定代表人:李龙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城市东方增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东方增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凤城市东方增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型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凤城市东方增压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石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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