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0682执异4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瓦房店市。
申请人:**,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西街箭亭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滨,经理。
被执行人: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兰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凤城博斯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21年6月2日,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2018辽0682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及相关民事权益转让给***、**。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0)辽0682执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克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金平
审判员 孟宪力
审判员 冷雪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