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谢案乡三顾村。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
被告:***,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安镇大佛爷岭村。
被告: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西箭亭街。
法定代表人:***,系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被告: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赛马镇骞马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系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凤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凤城市三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因本案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联系和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附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供被告***的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联系和送达被告***,原告的起诉不附合上述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5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忆书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于秀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