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26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住所孝感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官焰波,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鄂9006民初2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6621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44),期限为一年。***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孝感市新禹江河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6621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49×××44)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851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向仲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倪文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万文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