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力源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聚力源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生,居民,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源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Y2NP0F,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丁翠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源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1324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聚力源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035元、代理费45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9日、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21年6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1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