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毛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城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甘孝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392366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进行了住所地调查,并对其不动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传唤,其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截止2021年4月22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