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毛明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城东街79号。

法定代表人:甘孝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87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