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川08执9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广元市宏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整合执行力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审判员  程 健 代理审判员  苟 宇
书 记 员  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