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桂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5824192Y。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东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206300359T。
法定代表人:甘孝禄。
本院在执行***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绵阳仲裁委员会(2018)绵仲裁字第0377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王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