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5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桂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5824192Y。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春,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东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206300359T。
法定代表人:甘孝禄,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18)绵仲裁字第0377号裁决书生效后,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但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经向四川省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其名下车库并移送评估拍卖,但评估过程中本院通过实地调查并向四川省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一步核实,发现该车库实际并不存在,该公司名下其他不动产也已被处置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