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4993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富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灌庄社区(南外环中段)。
法定代表人:左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富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富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