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民终3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富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中段灌庄社区(南外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富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