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135号

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57420P。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兴平,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君,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佳兴花园**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7922。

法定代表人:杨贵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7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为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DM20205001000000104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