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237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设东路佳兴花院A区门楼2层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79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田 俊
书 记 员 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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