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破申695号
申请人:重庆市潼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9月1日,申请人重庆市潼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潼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潼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潼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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