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196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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