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宁波杰士达工程塑模有限公司,住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79477。
法定代表人:张瑞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杰士达工程塑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2月6日将款项打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在本案强制执行前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严 波
审 判 员 陈乐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