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5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NTAG31U。
法人代表:陈龙龙,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射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射阳分公司、***、***立即偿还欠款贰万伍仟捌佰元,利息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整,合计叁万肆仟叁佰壹拾肆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射阳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国网福建连城县供电有限公司将电力工程发包给上海置信电气有限公司,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转包给射阳分公司。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射阳分公司吊装电杆的工作由***作业,产生吊装台班费叁万伍仟捌佰元整,射阳分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付给***吊装费壹万元整,余欠贰万伍仟捌佰元整。射阳分公司、***、***出具欠条一张交由***收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射阳分公司辩称,射阳分公司欠***25800元台班费属实。***、***系射阳分公司的管理人员,上述欠款与***、***无关。射阳分公司出具给***的欠条上只约定了还款日期,没有约定欠款利息,故***要求射阳分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射阳分公司在连城县从事电力工程建设,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射阳分公司将吊装电杆的工作交由***作业,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射阳分公司共应支付给***吊装台班费35800元,射阳分公司于2018年6月1日付给***10000元,欠***25800元。2018年8月1日,射阳分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给***收执,欠条的内容为:“欠连盛吊装***吊装台班费贰万伍仟捌佰元¥25800元”。射阳分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射阳分公司员工***、***在欠条上签字捺印并注明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并注明: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因射阳分公司未支付欠款,2018年10月26日,***在欠条上注明:11月30日前付清此款,如到时候没有付款,法院起诉费、律师费由本人负责。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吊装报表、欠条,***、射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射阳分公司雇请***的挖掘机施工,经双方结算,射阳分公司尚欠***台班费25800元,射阳分公司出具欠条交由***收执,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要求射阳分公司偿还所欠258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系射阳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欠条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射阳分公司承诺欠款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射阳分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25800元,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并应以25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射阳分公司负担260元,由***负担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谢  海  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惠
书 记 员 李丽萍(代)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