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执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置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4649622D,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588-590号1幢。
法定代表人:于春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INTAG31U,住所地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村七组。
负责人:陈龙龙,职务: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置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闽0825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14,824元。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做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电话的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晓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