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133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NTAG31U。
法定代表人:陈龙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谢海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林 惠
代理书记员  李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