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NTAG31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25民初1338号、(2021)闽08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58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28.9元,执行费33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射阳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