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为旗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1319号
原告:亚为旗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九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馨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玮,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为旗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亚为旗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为旗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智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