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648号
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馨琳,女。
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盛航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秦冬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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