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拉萨运高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06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尚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文珺,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在凡,上海市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重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萨运高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郭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亚东,上海市国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林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考公司)、被告拉萨运高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高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12日、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泛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文珺,被告(反诉原告)爱思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晨,被告运高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应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本案委托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林公司诉称,2010年6月,原告根据运高酒店的要求,承接运高酒店拉萨瑞吉度假酒店精装修项目。2010年6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拉萨瑞吉假日酒店精装修标段(二、四标段)木饰面外加工及安装部分指定加工单位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爱思考公司指定的瑞吉假日酒店木制品加工安装的供应商,运高酒店接受原告为二、四标段供应商。爱思考公司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原告进度款,运高酒店应监督确认爱思考公司的支付行为。协议书还约定了付款的进度。原告与爱思考公司签署的二、四标段内的木制品加工及安装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协议书附件结算依据,该工程量清单的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644,249.16元。运高酒店要监督确认爱思考公司对原告付款的实施,如果爱思考公司在收到运高酒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未向原告付款,其后款项原告可向运高酒店收取。此后在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及安装的义务,两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运高酒店仅在2010年9月6日支付原告300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爱思考公司支付原告5,313,274元。原告按约完成合同内容,系争酒店在2010年11月1日对外开张营业。项目完成后,原告将结算材料交付两被告,实际结算金额为12,152,578.87元(含代购五金等非木制品费用341,172元)。扣除两被告的已付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3,839,304.87元。两被告虽认可原告的工程量,但互相推诿,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故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839,304.87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自2010年11月1日起(其中质保金591,126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爱思考公司辩称,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间签订过《木制品加工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0,644,249.16元,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截至诉讼,双方初步结算金额为8,089,319.21元,少于泛林公司的已收款,泛林公司的诉请不成立。另泛林公司在施工合同履行之初,要求运高酒店向其付款,并在收款后向爱思考公司隐瞒了收款事实,爱思考公司直至2013年5月才得知借款金额为300万元,至此,造成爱思考公司损失管理费884,000元。故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泛林公司返还反诉原告爱思考公司工程款223,954.79元;2、反诉被告泛林公司赔偿反诉原告爱思考公司损失884,000元。被告运高酒店辩称,运高酒店与泛林公司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运高酒店基本付清了工程款。请求驳回泛林公司对运高酒店的诉请。针对反诉,泛林公司辩称,系争工程的结算款远超爱思考公司结算的金额。运高酒店给付泛林公司300万元是由于爱思考公司严重拖欠工程款所致,运高酒店以借款的形式支付泛林公司300万元,泛林公司及爱思考公司已确认该款为工程款。至于两被告间是如何结算的,泛林公司不清楚,请求驳回爱思考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运高酒店(甲方)、爱思考公司(乙方)、泛林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丙方为甲方指定的拉萨瑞吉度假酒店精装修标段(二、四标段)中木制品加工安装的供应商,乙方作为甲方的承包单位接受丙方为供应商;乙方应同时和丙方进行对其承包标段内的木制品加工及安装分包内容的确定及价格议定;甲方同意在木制品加工及安装的乙丙方合同基础上,给予和原甲乙双方合同不同的支付工程款方式,说明如下,在乙丙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上另增加30%后的总价作为支付本工作范围进度款的金额依据。进度款支付方式:……甲方按本协议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将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上述约定的30%(应付丙方款=乙方收到专项款的金额/1.3)的进度款给丙方,甲方可以确认乙方的支付实施;乙丙双方签署的二、四标段内的木制品加工及安装的工作量清单,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结算依据。协议书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0年6月30日,爱思考公司(甲方)、泛林公司(乙方)签订《木制品加工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标的范围,按设计要求完成规定区域的木饰面制作及安装(详见附表);安装用五金件、玻璃等非木制品产品均为甲方提供。(指定产品除外:柜体内包括“海福乐”烟斗铰、“品良”抽屉轨道),乙方提供的任何非木制品需要得到业主及甲方的认可;合同总价10,644,249.16元。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产品的价格、税金、运输费、保险费及包工包料的安装费用和乙方涉及在拉萨瑞吉酒店工地现场所发生的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结算数量及金额以审批图纸为依据,最后竣工验收按实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另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在质保期(以业主方发出的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二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人为损坏酌情收费;付款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业主方关于该合同项下工程款支票后,二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业主支票背书给乙方,金额为该合同总价的30%。……本工作范围内的工作量完成100%,并经甲方及业主方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工作量、质量及工期后,甲方在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给乙方。剩余未付金额将并入整体结算金额及质量保证金内,由甲方与业主方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另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甲方在收到业主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向乙方付款,其后款项由业主方直接支付乙方。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附了木制品加工汇总及加工清单。协议书及施工合同签订后,泛林公司投入施工。2011年1月19日,泛林公司制作了二标、四标木制品结算对账单,交由爱思考公司。2011年12月29日,爱思考公司与运高酒店间签订结算协议书,对双方间关于拉萨瑞吉度假酒店的施工承包合同等进行结算。2012年12月17日,爱思考公司向泛林公司发送公函,称根据泛林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在2012年1月双方对泛林公司申报的工作量现场实物部分进行了初步核对,现暂定结算审核总额为8,089,319元,要求泛林公司对异议部分以书面形式回复。2013年4月22日,泛林公司向运高酒店出具证明函,称在拉萨瑞吉酒店的二、四标施工项目中,运高酒店于2010年9月6日直接借款300万元给泛林公司付进度货款,现爱思考公司正与泛林公司进行最终结算,爱思考公司在与泛林公司的结算金额中将300万元作为已付工程款,抵扣作为运高酒店支付给爱思考公司的精装修二、四标段工程款。2013年5月15日,泛林公司向爱思考公司发函,称根据爱思考公司的要求在2013年5月4日寄了一套工程量的材料,但爱思考公司拖延结算至今,泛林公司的实际结算金额12,152,578.87元(含代付五金等非木制品费用341,172元)的依据是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量,要求爱思考公司在2013年5月25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2013年8月10日,泛林公司再次向爱思考公司发函,称爱思考公司无故拖延结算拒绝付款,要求在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此后,泛林公司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明,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间多次就施工合同的履行、结算等事项邮件往来。其中2010年9月30日,爱思考公司发邮件给泛林公司,称关于泛林公司9月25日提供的清单,要求爱思考公司提供的部分家具辅材,由于工期紧迫,爱思考公司同意皮革布料及金属网格由爱思考公司提供,其他家具上的零星辅材由泛林公司自行提供,如供应界面有疑议,确不在泛林公司范围内的,最后一并结算追加。2012年12月17日,爱思考公司制作了二、四标木制品结算金额汇总及清单,暂定结算总额为8,089,319.21元,其中包括二、四标代购五金清单,货品品名、数量同泛林公司提交清单,泛林公司主张金额341,172元,爱思考公司初审金额为65,007.60元。审理中,根据泛林公司的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拉萨瑞吉假日酒店精装修项目二、四标段木饰面的加工、木制家具制作和安装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出具了公信中南[2015]建鉴字第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载明:经鉴定二标段金额为4,487,504元,四标段金额为6,683,310元,合计总金额为11,170,814元;鉴定金额不包括泛林公司提出的代办费;鉴定金额不包括爱思考公司提出的要求分包公司承担的水电费等费用;本项目造价鉴定清单于2015年9月16日递送给泛林公司及爱思考公司,双方均于23日前回复了意见,泛林公司的回复意见比较具体,对此已作相应的调整,爱思考公司回复意见比较笼统,如对工作界面存在争议部分,没有提供具体相应界面及依据等且要求延期,鉴定机构尚未收到爱思考公司对争议部分的具体资料,无法作出相应的调整。经庭审质证,泛林公司认为:鉴定报告的取价中按实际面积计算价款时,实际价格低于合同价的,鉴定报告以实际价格取价,当实际价格高于合同价时,鉴定报告以合同价为准,故鉴定报告少计算价差60余万元,应当予以增加;鉴定报告未计算泛林公司为爱思考公司代购的五金材料等价款,价格341,172元,该款应当计入工程总价。爱思考公司认为,审价会议确定的审价原则与鉴定报告的取价原则不同;根据建设部对工程计价相关规范中规定,当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5%时,应当对单价进行调整,而涉案审价中未对数量变化超过15%的单价进行调整;两位鉴定人员中有一位没有参与整个鉴定过程,可能鉴定结果与实际不符;泛林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提供的金额1,200余万元的结算书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本次鉴定历时过长。运高酒店对鉴定报告无意见。针对当事人的异议,鉴定机构向本院陈述:本次鉴定的工程量是在审价过程中由泛林公司、爱思考公司多次核对后确定的;对于计价原则,有合同单价的按照合同单价计算,没有合同单价的,可以参照同类合同单价的,参照同类合同单价,没有可参照价格的,采用现行定额计价,没有定额可参照的,按照市场询价原则进行计价;鉴定价格如果高于泛林公司主张的价格,支持泛林公司诉请的价格,如果鉴定价格低于泛林公司主张的价格的,按市场实际价格确定;关于工程量的变化,鉴定机构未进行统计,双方的合同价基本符合市场价格,鉴定中没有进行调整;鉴定报告的审价原则基本是按照审价会议中确定的原则制作的,鉴定时间较长是由于鉴定申请人付费较晚,以及审价过程中双方提供材料不完整,多次召开审价会议进行确认、核对所致;鉴定报告中没有包括泛林公司代购五金的款项。针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部分,泛林公司提供了涉案二、四标代购五金清单以及发票,发票金额345,889.35元,证明泛林公司为爱思考公司代购施工项目中的五金材料,实际用于工地的为341,172元,有数量及单价,发票金额高于清单价格是由于五金材料采购时考虑了多余损耗。泛林公司另提供了拉萨瑞吉度假酒店的百度网页,证明该酒店在百度网页上记载的开业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泛林公司的竣工时间早于2010年11月15日。经庭审质证,爱思考公司认为根据安装合同的约定,五金、玻璃件等非木制品均为爱思考公司提供,不属于泛林公司承包范围,泛林公司主张的五金代购材料并非泛林公司提供,与本案无关联。对百度网页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运高酒店认为涉案度假酒店没有正式开业仪式,且酒店开业时间与泛林公司的施工结束时间没有关系,酒店开业以后还有很多工程项目施工尚未结束。审理中,两被告陈述双方间尚有90万元工程款尚未结清,双方已约定以物抵债。泛林公司确认已收到工程款8,313,274元(含运高酒店支付的300万元),爱思考公司对已付款总额无异议。对于反诉主张的损失884,000元,爱思考公司称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运高酒店在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合同金额上增加30%作为支付进度款的金额,现依据爱思考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格808万余元乘以30%,为2,424,000元。两被告的结算中,运高酒店已经支付给爱思考公司30%的补偿款为158万元,价差884,000元,该款项为爱思考公司的损失。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拉萨瑞吉假日酒店精装修标段(二、四标段)木饰面外加工及安装部分指定加工单位合作协议书》、《木制品加工安装合同》、往来函件、邮件、证明函、协议书、百度网页记录、代购五金清单及发票、付款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到庭陈述在案佐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泛林公司、爱思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双方与运高酒店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施工合同对承、发包主体的确定以及合同标的范围、价款、付款时间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泛林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并已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故爱思考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付款义务。合同约定在两被告结算后,爱思考公司支付泛林公司至结算总价的95%,现两被告早已于2011年12月29日完成结算,故爱思考公司认为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工程价款的确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了审价,审价确定的工程价款为11,170,814元。原、被告对鉴定报告所提的异议,鉴定机构已作了解答。鉴定报告对工程量的确定是依据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在审价过程中共同核对确定,鉴定报告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并未违反承、发包主体之间的约定,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泛林公司、爱思考公司均没有相应依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鉴定木制品价款之外,泛林主张其在涉案项目中为爱思考公司代购五金材料,发生费用341,172元。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五金件、玻璃等非木制品产品非泛林公司、爱思考公司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内容,泛林公司提供非木制品材料需要得到两被告的认可。但从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往来邮件中反映,爱思考公司为赶工期,曾授意泛林公司除皮草布料及金属网格之外的其他家具上的零星辅材由泛林公司自行提供,最后一并追加结算。泛林公司在施工结算后提交给爱思考公司代购五金的清单(含费用),爱思考公司收件后对发生代购的事实及数量未持异议,爱思考公司自行结算的合同价款中也包括泛林公司代购的五金材料,其仅对费用作出了初审核定。故爱思考公司主张本案中不涉及代购五金等材料显然与事实不符,泛林公司提供了代购材料的品名及数量,以及相应的采购发票,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爱思考公司承担,计入本案工程价款。至于鉴定报告中记载的爱思考公司提出要求泛林公司承担的水电费,鉴于爱思考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未提出该扣款项目,本案不作处理。故爱思考公司应付泛林公司的工程款总额为11,170,814元+341,172元=11,511,986元,扣除已付款8,313,274元,余款为3,198,712元。爱思考公司确认系争项目的质保期已届满,其应对未付款一并支付。爱思考公司逾期支付应付工程款,泛林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结算双方间的工程款,故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余款,应自2011年12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泛林公司计算质保金金额有误,本院确定按结算工程总价11,511,986元的5%计算为575,599.30元。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业主方发出的验收合格证书之日的二年。审理中,各方均未能提供有关验收合格证书。涉案拉萨瑞吉度假酒店在百度网页记载的开业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开业时间应当视为发包人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确认泛林公司已竣工。质保期的计算,自该日期起计算二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支付,故对质保金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2月15日起算。运高酒店并非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间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虽然施工合同中约定爱思考公司在收到运高酒店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向泛林公司付款,其后款项由运高酒店直接支付泛林公司。但该约定显然是为督促爱思考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及时向泛林公司支付工程款,并非确定运高酒店对泛林公司的付款义务,况且运高酒店也未在施工合同上盖章,泛林公司与爱思考公司无权通过双方间的约定为运高酒店设置义务。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同样未确定运高酒店对泛林公司具有合同上的付款义务,故泛林公司要求运高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爱思考公司主张的反诉请求,其对于损失的计算所依据的协议书中的相应条款,该条款的约定仅仅是针对原、被告三方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爱思考公司主张泛林公司应当在双方结算价款范围内按30%计算其应得收益,本院不予采纳。爱思考公司主张泛林公司赔偿其损失884,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198,712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1年12月30日起,按欠款2,623,112.7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12月15日起,按欠款575,599.30元为计算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7,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85元,由本诉原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2,685元,本诉被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泛林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爱思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绍辉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