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604号之二
原告: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卢公祠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99号柯利达研发大楼9F。
法定代表人:吴丹。
原告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6元,减半收取121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