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604号
申请人: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PYP7Q21,住所地射阳县新坍镇卢公祠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81012922H,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99号柯利达研发大楼9F。
法定代表人:吴丹。
申请人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射阳隆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固鑫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