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金30万元、利息9877.91元、***行金777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及执行费4400元,本案执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