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崂山区***心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坡前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标,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崂山区***心建材经销部以及原审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 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