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532号 申请人: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599号三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95090116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22X。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