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532号之一 原告: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599号三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95090116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22X。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经理。 申请人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降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2545元,由原告青岛盛世万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