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沧区***土石方工程部、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816号 原告:李沧区***土石方工程部,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十**路39号-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NYBRHX6。 经营者:***,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0888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东北路58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22X。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沧区***土石方工程部与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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