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47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0888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22X。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何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37044255。 法定代表人:高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联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