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崂山区晟***建材经营部、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394号 申请人:崂山区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96号*****舍璟园4号楼1**1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QTG6148。 经营者:郑睿,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崂山区晟***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0888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22X。 法定代表人:**标,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崂山区晟***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崂山区晟***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崂山区晟***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