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1605号之一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娣、吴婉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萧月路7号1层A108室。

法定代表人沈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戴盛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