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1831号之一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6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65270366。
法定代表人:胡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娣、吴婉轩,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萧月路7号1层A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95652028C。
法定代表人:沈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7元,合计10034元,由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福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嘉琳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