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4560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锦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688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