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1民初4560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锦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688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