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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4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小兵,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温岭城东街道沿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6888W。
法定代表人:陈兴平。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颖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