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157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经济开发区锦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73866888W。
法定代表人:陈兴平。
被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胡 鑫